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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年考研复试办法

来源:3773考研 2014-4-2 12:46:22

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办法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做好2014年本校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以及以及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2014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会议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第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政策。
  第三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并在录取计划名额的范围内方能录取。
  第四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 权益,及时将复试要求、复试安排以及复试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告。
  第五条本校2014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复试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组织开展复试录取的各项工作。
  (二)遴选工作人员,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三)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分配各专业当年招生名额。
  (四)审查确定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审批各学科(专业)小组上报的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
  (五)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六)组织专业教师进行外语、专业综合、面试试题命题工作。
  (七)确定参加复试考生的资格条件和名单。
  第七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各学科(专业)面试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至少应有4名(含4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其中组长1人, 记录员1名。另由研究生处和纪检委派工作人员1名。
  第八条 各面试小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面试规则,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面试小组会议,明确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面试人员在面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面试试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
  
  三、资格审查与复试时间安排
  第九条资格审查与复试日程安排,见《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日程安排》
  第十条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负责。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填写《201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资格审查表》
  考生用计算机填写,A4纸打印输出。(说明:往届考生证书编号是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编码规则编制打印的,而不是证书左侧页印刷的流水号,应届考生不需提供。)如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证书编号为证书的流水号,请在报到时与研究生处说明,否则视为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信息,不能参加复试。
  (二)身份证件
  复试考生均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不使用临时身份证)。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在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同时还需提供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身份及与自己关系的户口薄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三)成绩单
  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生需提供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大学阶段课程成绩单,加盖公章。往届生的课程成绩单可从毕业学校档案馆或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学工部门需在《201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资格审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往届考生:提交1份《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认证办法详见 (http://www.chsi.com.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取得境外大学文凭的考生复试报到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相关认证流程请查询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
  未提交或未按时提交《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取消复试资格。对于资格审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复试或拟录取资格。
  (五)能够证明考生综合能力的各类材料
  包括英语等级证书、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获奖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以及学术论文、著作、职称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以上资格审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必须按(1)至(5)的顺序左侧装订,一式2份,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在研究生处留存。
  (六)其他:一寸照片3张;初试准考证原件。
  
  四、复试内容、方式及复试结果的确定
  第十一条 复试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方面:
  (一) 专业素质和能力:(1)大学阶段学习成绩及科研情况;(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及其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二)外语阅读、理解能力。
  (三)综合素质和能力:(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3)人文知识与科学素养;(4)思维、反映能力;(5)创新精神、专业兴趣等;(6)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7)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综合素质和能力(1)—(2)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计15分,但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3)—(7)项由各专业复试小组通过综合面试考核,其中(3)-(5)计70分,(6)-(7)计15分。
  第十二条 复试采取笔试和综合素质面试形式。
  专业课笔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英语笔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根据内教招考普发[2013]7号文件,外语笔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综合素质面试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由复试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满分为100分。
  1.综合素质面试前应先审核考生的《复试资格审查表》、身份证等。
  2.面试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综合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内蒙古财经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复试评分表》,并给出评语和分数。
  3.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这部分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复试排名,按该专业招生限额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
  
  五、合计总成绩的计算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我校按此规定确定复试成绩占合计总成绩的50%。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35% + 外语水平成绩×20%+综合面试成绩×45%。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50%+复试成绩×50%
  根据合计总成绩确定考生在本专业的排名次序,上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
  六、调剂与破格面试
  第十五条 按招生计划上线考生人数不足时,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调剂政策规定和《内蒙古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办法》,在研究生招生调剂平台公开调剂。
  第十六条 本校一般不受理低于B类地区最低分数线的考生提出的破格申请。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破格进入面试的,但必须符合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并办理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七、保密、监督、复议
  第十七条 考生如对第一次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各复试小组应对其组织二次复试。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全程监督制度。笔试复试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学校纪检委参与复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复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监督电话:0471—3660971 联系人:秦兰英。
  (二)实行巡视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各专业复试和招生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再次复试。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内蒙古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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